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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袁业良申请执行王厚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业良,王厚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873号申请人袁业良,男,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厚传,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时,因被执行人王厚传未能主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袁业良偿还欠款79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厚传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袁业良履行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款7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