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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柳贵峰与王治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贵峰,王治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柳贵峰,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治歧,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3民初23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治歧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查干陶勒盖西街非住宅房产(产权证号:133021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王治歧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查干陶勒盖西街非住宅房产(产权证号:133021XXXX**)。2、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 拉 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日贡高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