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20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梅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08执82号申请执行人:梅某,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0208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俞红干审判员 戴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振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