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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财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欧阳涛、薛超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涛,薛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54号之一申请人欧阳涛,男,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薛超鹏,男,生于1976年9月22日,汉族,住沙市区。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1003财保54号民事裁定,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保全申请;二、解除对本案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