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财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欧阳涛、薛超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涛,薛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54号之一申请人欧阳涛,男,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薛超鹏,男,生于1976年9月22日,汉族,住沙市区。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1003财保54号民事裁定,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保全申请;二、解除对本案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