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仲林与任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林,任万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97号原告:陈仲林,男,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军,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万洪,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仲林诉被告任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仲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2元,共计77元,由原告陈仲林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