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与何志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何志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31号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组织机构代码:00833560-6。法定代表人杨忠,该镇镇长。被执行人何志碧,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何志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志碧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7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冰二〇一七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