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广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37号申请人:刘广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罗永正,总经理。申请人刘广建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周红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北侧(新华路小学临街楼)一处(新城私字第8428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红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北侧(新华路小学临街楼)一处(新城私字第8428号)。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