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雨与刘丽君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李欢,李军,刘丽君,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王雨,男,2002年1月14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学生,住衡阳县西渡镇新铺村大冲组10号。法定代理人王小阳,1959年4月4日生,汉族,衡阳县人,系王雨之父,住衡阳县西渡镇新铺村大冲组10号。被执行人李欢,男,2003年3月25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学生,住衡阳县西渡镇秋塘村柏树组。被执行人李军,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衡阳县人,系李欢之父,住衡阳县西渡镇秋塘村柏树组。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衡阳县人,系李欢之母,住衡阳县西渡镇秋塘村柏树组。被执行人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法定代表人吕付生,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王雨申请执行李欢、李军、刘丽君、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小阳与李军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当场交付赔偿款10000元。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1执4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雨在被执行人李欢、李军、刘丽君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防审判员 李传光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星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