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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余卓铨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卓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204号罪犯余卓铨,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8日作出(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卓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2年11月20日以(2002)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5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余卓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卓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4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8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余卓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卓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5次;2003年12月获得表扬;2004年7月获得表扬;2005年1月、12月获得表扬;2006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07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08年11月获得表扬;2009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0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1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07年1月、12月、2009年1月、2010年1月、2011年1月、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07年1月、12月、2009年2月、2010年1月、2011年1月2012年2月、2013年10月、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卓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卓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