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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诉罗秀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罗秀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5**民初2200号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岳海侠。原告:岳海侠,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6日,住重庆市。原告:岳金枋,男,汉族,生于1946年11月10日,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峡,身份信息如上。被告:罗秀元,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诉被告罗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负担。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