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诉罗秀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罗秀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5**民初2200号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岳海侠。原告:岳海侠,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6日,住重庆市。原告:岳金枋,男,汉族,生于1946年11月10日,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峡,身份信息如上。被告:罗秀元,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诉被告罗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帅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岳海侠、岳金枋负担。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