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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明,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肄业,工人,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6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6月2日被抓获,同年6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明从2015年12月起租住在垫江县桂溪街道XX小区X座X单元X室。2017年6月谭明在该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I7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谭明容留鲜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017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谭明容留鲜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7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谭明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谭明于2017年6月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明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谭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