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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秋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168号原告:田秋生,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邹国发。委托代理人:顾雪微。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负责人:邹国发。委托代理人:顾雪微。原告田秋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秋生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