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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保东与赵跃洪、赵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保东,赵跃洪,赵红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保东,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跃洪,男,1969年2月28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松,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卫,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上诉人韩保东因与被上诉人赵跃洪、赵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保东,被上诉人赵跃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松,被上诉人赵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保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二被上诉人系姐弟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红卫现处于诉讼离婚阶段。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赵跃洪向银行借款15万元,但是贷得的款项是否是出借给上诉人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所以被上诉人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赵跃洪辩称,韩保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红卫辩称,韩保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跃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107500元及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跃洪与赵红卫系姐弟关系,韩保东与赵红卫系夫妻关系,赵红卫诉韩保东离婚纠纷一案已另案诉讼,尚未审结。2014年3月26日,赵跃洪在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贷款150000元,当日向张立东转帐68000元,另取现79500元。以上有当事人庭审自认以及银行贷款明细查询、存款明细帐、个人储蓄凭证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赵红卫自认两份取款凭证中的“韩保东”签名系其所签,并承认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案外人欠款,故可以认定,赵跃洪上述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赵红卫。韩保东否认该贷款与其有关,但在赵跃洪提交的录音资料中,赵红卫问:“赵二房子那15万元是不是你用了?你把那个条打了。”赵跃洪说:“对,你把那条给我打了。”韩保东称:“打不打现在都给你还钱呢。”另,赵红卫说:“你把贾红和赵二这个按月还了,该交交了。”韩保东说:“赵二那个钱我还,贾红那个压根我就没有能力去还”,在上述录音资料韩保东对本案所涉贷款系其使用未予否认,承认其一直在承担还款责任,并承诺继续还款。在赵跃洪提交的2014年5月31日至2016年2月21日18份还款个人储蓄凭证中,有韩保东签名5份,对此韩保东辩驳认为系替赵跃洪还款,韩保东的辩驳主张与录音资料相矛盾,并且韩保东未举证证明其与赵跃洪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对于其辩驳主张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辩驳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可以认定,赵跃洪在从农商行贷款150000元后,又将上述款项转借给韩保东、赵红卫,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韩保东、赵红卫已履行部分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韩保东、赵卫红应对上述欠款150000元及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及时履行给付义务。韩保东、赵红卫作为债务人对已偿还欠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但二人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赵跃洪自认至2017年1月20日二人尚欠本金107500元及利息,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韩保东、赵红卫应对上述尚欠款项107500元及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判决:被告韩保东、赵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跃洪欠款本金10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农商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韩保东、赵红卫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红卫一审中自认两份取款凭证中的“韩保东”签名系其所签,并承认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案外人欠款,故赵跃洪上述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赵红卫。而韩保东虽上诉否认该贷款与其有关,但根据赵跃洪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中韩保东对本案所涉贷款系其使用未予否认,亦承认其一直在承担还款责任,并承诺继续还款。故原审认定赵跃洪在从农商行贷款150000元后,又将上述款项转借给韩保东、赵红卫,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韩保东、赵红卫已履行部分偿还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韩保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韩保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