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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4332陆茂华与朱进林、季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茂华,朱进林,季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332号原告:陆茂华,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朱进林,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季小芳,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陆茂华与被告朱进林、被告季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陆茂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茂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陆茂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张慧平人民陪审员  包志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