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隆春与周开祥、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隆春,周开祥,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088号原告:朱隆春,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祥,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和城龙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05030189U。法定代表人:李友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朱隆春诉被告周开祥、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朱隆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隆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隆春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