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黄孝珍、姚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黄孝珍,姚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孝珍,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德根,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黄孝珍、姚德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分期履行法定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