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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凯与马绍善、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马绍善,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720号原告:黄凯,男,34岁,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白山市康诚口腔诊所医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红星委*组。委托代理人:郭佳,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马绍善,男,81岁,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保利罗兰香谷***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马玉龙,男,54岁,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移动通信公司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和平委十二组。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委托代理人:陈薪地,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丽园小区江南村民委员会五楼)。负责人:高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香,女,37岁,1980年2月1日出生,满族,通化市人,该物业公司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区实验小学附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黄凯与被告马绍善、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责任承担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建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