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财保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春兰与张凤友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6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凤友,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被申请人刘春兰,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82XX****XX。委托代理人佟明龙,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电话:157XX****XX。刘春兰与张凤友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凤友驾驶的冀HX**号小型轿车一辆。张凤友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凤友已提供现金担保,张凤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凤友驾驶的冀H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