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开伟与刘建国、唐代翠、于春梅、赵仕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伟,刘建国,唐代翠,于春梅,赵仕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727号原告:陈开伟,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香山镇居民。被告:刘建国,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镇居民。被告:唐代翠,系刘建国之妻,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镇居民。被告:于春梅,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潼射镇居民。被告:赵仕松,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潼射镇居民。原告陈开伟与被告刘建国、唐代翠、于春梅、赵仕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开伟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