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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从福、孙希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从福,孙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孙从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希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风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