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东辉与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县天成学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东辉,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县天成学校,简成君,龙六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民初442号原告:唐东辉,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被告: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亨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旁。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安县天成学校(以下简称天成学校),住所地白牙市镇东安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165594-7。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吉海,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系东安县天成学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简成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东安县。被告:龙六花,女,1974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志君,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唐东辉诉被告亚亨公司、天成学校、简成君、龙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天成实验学校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龙六花、简成君对被告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天成实验学校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被告龙六花、简成君夫妇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后,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表示同意。2014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及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利率按月息4分计息。尔后,被告除归还利息15万元外,借款本金一直未还,约定的合作开发也成一纸空文。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酿成纠纷。被告龙六花、简成君系夫妻,被告天成学校、亚亨公司均系被告简成君、龙六花的自然人控股企业,四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请依法处理。四被告共同辩称:1、本案的借款系天成学校所借,与亚亨公司以及龙六花、简成君没有关系,龙六花、简成君只是作为学校的负责人签字的;2、龙六花、简成君现已离婚,不是夫妻关系,天成学校的借款与龙六花无关;3、原借款200万元,已还债务177万元,实际欠款金额只有23万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9月,被告龙六花、简成君通过熟人认识原告唐东辉,以开发天成商贸步行街项目缺乏资金为由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同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及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10万元,借款分三期支付,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利率按月息4分计息。当天,唐东辉通过东安县白牙市镇信用联社的账户91×××11向简成君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东安支行账户62×××72支付借款96万元,通过中国银行账户62×××39向龙六花的中国银行东安支行账户59×××85支付借款99.9万元,另付现金4.1万元,共计借款200万元,由天成学校董事长简成君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东安县天成实验学校”的公章,此借款已用于天成学校经营,后由于合作开发事项未落实,第二、三期借款未支付。2016年3月18日,天成学校通过在东安信用联社设立的“东安天成学校代管经费专户”91042290010907346012退还给唐东辉投资款15万元。尔后,在东安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天成学校债务期间,唐东辉填写了一份《债权申请登记表》,此表载明:申请债权本金200万元,已还债务金额177万元,下欠债务23万元,但此表未经天成学校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此,双方曾多次因借款发生争执,天成学校坚持以唐东辉填写的《债权申请登记表》为依据,确定已还款177万元,仅下欠借款23万元未还,但未提供还款177万元的依据。而唐东辉则认为《债权申请登记表》系草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只认可天成学校有支付依据的15万元系利息。另查明,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在长沙市工商局进行初始登记,登记人龙六花,认缴注册资金4500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2016年1月11日进行法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简成君。2016年3月14日,进行投资人(股权)变更,即龙六花出资2700万元、贺爱民出资1350万元、李志强出资450万元。天成学校与亚亨公司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投资法人企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天成学校向唐东辉借款2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系借款的实际使用单位,天成学校应当予以清偿。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4%,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天成学校在还款时已注明退还唐东辉投资款15万元,应认定为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认定此款为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中,天成学校主张还款177万元,但只提供了15万元的还款依据,而对已还款162万元的抗辩主张,因没有提供还款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待提供新的还款依据后可在案件执行时核减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数额。被告龙六花、简成君及亚亨公司,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对此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安县天成学校偿还原告唐东辉借款本金185万元,并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以18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被告天成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祥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艳附件: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