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与徐其利、马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徐其利,马福玲,杨亚洲,王涛,谢云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4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健康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77552018L(1-1)。法定代表人:姚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建林,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其利,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太和县。被告:马福玲,女,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太和县。被告:杨亚洲,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太和县。被告:王涛,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太和县。被告:谢云艳,女,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界首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与被告徐其利、马福玲、杨亚洲、王涛、谢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