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丁健、陈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健,陈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丁健,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被执行人:陈建,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六和源花园*幢*单元***室,身份证号:3307191963********。浙江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大厦22C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依心明园紫薇阁61号。法定代表人:王恒,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健与被执行人陈建、浙江扬帆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被执行人扬帆实业有限公司有房产,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已另案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受理费21000元、执行费471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6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