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碧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碧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381号原告: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关河滨南路中段(蓝溪国际会所内)。法定代表人:赖玲玲,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涛,系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汪碧连,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碧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问题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淑霞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