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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沈荣锋、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荣锋,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006-1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法定代表人何升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荣锋,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南井街。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荣锋、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沈荣锋偿还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23133.00元及利息;二、被告王雪梅对被告沈荣锋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沈荣锋、王雪梅未履行。权利人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王雪梅名下有东风标致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雪梅名下的东风标致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查封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