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特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周明与周炳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特85号申请人:周明,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周明申请宣告周炳海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明称:周明系周炳海的儿子,周炳海于1989年5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多年,经多方查找均无果。现申请宣告周炳海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炳海,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幢,系申请人周明之父。周炳海于1989年外出,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周明申请宣告周炳海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周炳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炳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炳海于1989年起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己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周炳海的公告现已届满一年,周炳海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炳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