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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356号原告:宋某,女,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