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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6623郭家栋与陈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栋,陈立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623号原告:郭家栋,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立阳,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郭家栋与被告陈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郭家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家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家栋撤回对被告陈立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家栋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