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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中心医院与邢东星、邢小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中心医院,邢东星,邢小东,邢顺凤,邢凤丹,邢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6357号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明月街***号。法定代表人:袁坚列,院长。委托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东星,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小东,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顺凤,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凤丹,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元东,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奕,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与被告邢东星、邢小东、邢顺凤、邢凤丹、邢元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因双方在(2016)浙0702民初596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本案所涉医疗费已经一并调解处理,原告于同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负担。审 判 员  方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