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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周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工业区新发二路13号厂房1栋2、3层、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19190W。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波,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辉,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洁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洁驰公司无需向周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66.68元;2、洁驰公司无需向周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984.68元及2016年11月份的工资801.3元;3、洁驰公司无需向周勇支付律师费4661.86元;4、由周勇承担诉讼费用。原审判决:一、洁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4666.68元;二、洁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勇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327.27元;三、洁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勇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工资人民币801.03元;四、洁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勇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285.66元;五、驳回洁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洁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上诉人洁驰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周勇答辩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有关答辩意见详见庭审笔录。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洁驰公司提交周勇请假单一张,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周勇于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6日、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3日共休年假5天,且不能跨年度休假,故被上诉人周勇已休2016年度年休假。被上诉人周勇质证认为,对该请假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上述休假休的是2015年度的年休假,2016年度并未休年休假。上述请假单中“外出或请假原因说明”处载明“休2015年度年假”,并由部门总监签名。上诉人洁驰公司确认,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支付被上诉人周勇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工资差额801.03元没有异议。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洁驰公司确认,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支付被上诉人周勇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工资差额801.03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上诉人洁驰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周勇已于2016年2月休该年度年休假,并提交请假单予以证明,但该请假单明确载明休的是2015年度的年假,且经部门总监确认,上诉人洁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可跨年度休假的规定并告知被上诉人周勇,故本院认定上诉人周勇已休年假为2015年度年假,上诉人洁驰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周勇已休2016年度年休假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一审认定上诉人洁驰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周勇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327.2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上诉人洁驰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周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证明,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亦为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周勇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上诉人洁驰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上诉人洁驰公司主张不予支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负担问题。鉴于被上诉人周勇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上诉人洁驰公司应按照比例支付律师费,其关于不予支付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洁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