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厚让、鲍俊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厚让,鲍俊荣,高乾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方厚让,男,194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鲍俊荣,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高乾鸿,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乾鸿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