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吉林、王某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31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离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赌博于2016年7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王某犯赌博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7)晋11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未认定其投案自首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康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