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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野与蒋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野,蒋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野,男,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蒋弋,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张野与蒋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1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