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野与蒋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野,蒋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野,男,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蒋弋,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张野与蒋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1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