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文岳、周继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岳,周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文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继东,男,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以(2017)浙0903执11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继东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东方之珠苑18幢1单元902室的不动产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继东所有的位于嵊泗县菜园镇丰田园门面房9幢不动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归还货款53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执11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继东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东方之珠苑18幢1单元902室的不动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嵊房权证菜字第××】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执11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继东所有的位于嵊泗县菜园镇丰田园门面房9幢不动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嵊房权证菜字第××】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柳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