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黎斌与刘丹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斌,刘丹华,曾玉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斌,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丹华,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玉,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斌、刘丹华、曾玉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斌、刘丹华、曾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黎斌、被告人刘丹华、被告人曾玉及黎某(另案处理)接受上线老板的雇佣,在湖南省邵阳分别租用两辆汽车,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其中黎斌和刘丹华驾驶湘E×××××黑色别克汽车来到江西,途经双峰、新余、丰城、南昌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95588工商银行积分兑换活动的诈骗短信。黎某和曾玉驾驶湘E×××××黑色别克汽车前往湖南、湖北,途经武汉、咸宁、赤壁,黄石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95588工商银行积分兑换活动违法诈骗短信。2017年2月21日,西湖刑侦大队民警接报警后在本市京福高速东馆出口处抓获黎斌、刘丹华,并在湘E×××××别克车上发现疑似“伪基站”发射设备,从黎斌处扣押电脑主板一块,发射主板一块,GSM双工器一块,天线一块。2017年2月21日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报警后在赤壁市赤马港第二实验小学路口抓获曾玉、黎某弃车逃跑。民警在E0PK29别克车上发现疑似“伪基站”发射设备一套,从曾玉处扣押发射主板一块,电脑主板一块,逆变器一块,GSM双工器一台,诺基亚按键手机1200一台。经南昌市无线电管理局鉴定,上述两套设备可以组装为“伪基站”,均未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也没有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该设备可以阻断手机接收正常信号,实现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功能。经中国移动公司南昌分公司鉴定,黎斌、刘丹华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共发送违法诈骗短信11227条,造成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总计11227人次移动用户位于“伪基站”上无法做主被叫,通信被迫中断;曾玉、黎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共发送违法诈骗短信46973条,造成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总计46973人次移动用户位于“伪基站”上无法做主被叫,通信被迫中断。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斌、刘丹华、曾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抓获经过和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查获“伪基站”设备的刑事照片、显示违法诈骗短信内容和发送条数的涉案手机截屏照片、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赤壁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咸宁无线电监测站对扣押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南昌无线电管理局鉴定意见、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网络优化中心对涉案手机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车辆租赁合同等书证、被告人黎斌、刘丹华、曾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斌、刘丹华、曾玉伙同他人,经事前合谋共同接受他人雇佣,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人刘丹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三、被告人曾玉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四、扣押在案的“伪基站”设备由扣押单位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颖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