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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32号罪犯杨博,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3年8月2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阿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7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新刑减(假)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自2006年1月2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3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新刑减(假)字第002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3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阿中刑减字第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两个月;2015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阿中刑减字第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和罚金2000元不变;余刑至二0二六年八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杨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杨博在服刑中的表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田采霞、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博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杨博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0日、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4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7月17日、2015年11月17日、2016年4月15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12月12日获得季度表扬九次的行政奖励。罪犯杨博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5年2月6日,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8日。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博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至二0二六年八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颖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阿孜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