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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铭主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铭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01号罪犯曾铭主,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铭主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铭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铭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铭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考核分2623分,获得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共消费11280元,月均消费417.8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罪犯曾铭主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曾铭主系累犯,但其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月均消费417元,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仅履行1000元,罪犯曾铭主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罪犯曾铭主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曾铭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曾铭主系累犯,且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铭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