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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邹成祥与刘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成祥,刘国芹,张竹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593号原告:邹成祥,男,194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刘国芹,女,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竹春,男,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成祥诉被告刘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邹成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成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成祥负担。审判员  陈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