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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清阳与章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阳,章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4373号原告:周清阳,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周,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周清阳为与被告章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0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因被告章周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厉方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章周曾多次向原告周清阳购买毛线围巾。2015年9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8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约定于2016年1月30日付清。后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清阳货款10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章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