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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董建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董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3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0615XC。主要负责人:杨秀明,行长。被告:董建明,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董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董建明于2016年5月30日死亡。本院认为,因被告董建明已于本案立案前死亡,故本案原告要求董建明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明确的被告,该部分诉请已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对被告董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90元,全额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