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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秀梅、范桂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梅,范桂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29号申请人李秀梅,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姗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范桂田,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秀梅诉申请人范桂田、申请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秀梅诉申请人范桂田、申请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秀梅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03000元,于2017年8月17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范桂田支付申请人李秀梅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000元,于2017年8月17日之前付清。三、申请人李秀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