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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继业与沧州市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业,沧州市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330号原告:陈继业,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夏福,男,随县殷店镇双桥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杰,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银港小区万兴园*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袁志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继业与被告沧州市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国外,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长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