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连坤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3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连坤,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重庆市荣昌区,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24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叶连坤在其位于荣昌区XX路XX号的住处楼下,以750元的价格将数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肖某某,肖某某通过微信将750元购毒款转账给叶连坤。2017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叶连坤在其位于荣昌区XX路XX号的住处楼下,将3包甲基苯丙胺及2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肖某某,肖某某将600元购毒款支付给叶连坤,双方欲离开交易现场时,叶连坤被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叶连坤贩卖给肖某某的3包共计净重2.37克的甲基苯丙胺,2片共计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叶连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连坤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叶连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叶连坤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连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叶连坤的违法所得1350元予以追缴(其中600元已被荣昌区公安局扣押),对扣押在案的毒品2.5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均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