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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与何登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何登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436号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湘潭市河东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向明凯,院长。被告:何登峰,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与被告何登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登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何登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