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万祥与被申请人张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祥,张宝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939号申请人孙万祥,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申请人张宝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孙万祥与被申请人张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万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宝成在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州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宝成在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州信用社的账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98元,由被申请人张宝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