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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丽华与吴佳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华,吴佳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131号原告:韩丽华,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佳波,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法定代表人:杨刚,公司总经理。原告韩丽华与被告吴佳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韩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丽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