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668号原告:周某1,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周某2,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向原告周某1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