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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付振江、夏树伟违法发放贷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付振江,夏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黔01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付振江,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住贵州省云岩区。被执行人夏树伟,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执行付振江、夏树伟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案件款100000元,被执行人夏树伟尚欠案件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振江、夏树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1执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音奎审判员  周运友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班荣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