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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栾桂莲与栾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桂莲,栾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栾桂莲,女,1973年7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站前社区。被执行人栾桂香,女,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二股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桂莲与被执行人栾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栾桂莲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