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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姜保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姜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被执行人:姜保华,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姜保华罚金一案,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2邢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姜保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姜保华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11月7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当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29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姜保华在金桥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无任何收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20日调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保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丽红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宁宁 微信公众号“”